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17號
原 告 太陽住商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兆鎮開發有限公司代表人李逸賢
被 告 戴莉容
郭亮君
李玟君
李蕙芳
吳麗珠
謝素婉
夏逢陽
楊維美
黃月華
陳昭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容忍一定行為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聲明係請求被告為一定之不作為,其請求權為非財
產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新台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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