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 告 張秋霖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麗美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
柒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柒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貳萬柒仟貳佰叁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