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10號
原 告 瑀通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晨
上列原告與被告磊原生化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柒佰壹拾捌萬玖仟捌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
萬貳仟壹佰捌拾壹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
伍佰元,尚應補繳柒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