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710號
SLDV,103,補,710,201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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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710號
原   告 瑀通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家晨 
上列原告與被告磊原生化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柒佰壹拾捌萬玖仟捌佰貳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
萬貳仟壹佰捌拾壹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
伍佰元,尚應補繳柒萬壹仟陸佰捌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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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瑀通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