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79號
SLDV,103,補,679,2014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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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
被   告 王進發 
      柯敏毓 
      柯敏達 
      張清良 
      白意文 
      潘筱瓊 
      陳星光 
      賀芳華 
      李良瑩 
      李珠如 
      陳曾秀里
      林暐倫 
      黃淑瑾 
      徐重光 
      陳子德 
      徐瑞華 
      朱郁芳 
      謝麗鶯 
      李懿綸 
      歐樂君 
      王學登 
      彭英鶯 
      廖吉光 
      郭清順 
      徐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叁萬肆仟柒佰柒拾叁
元(計算式:越界面積17.96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19,000 元/
平方公尺=3,934,7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陸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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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