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79號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何佩娟律師被 告 王進發 柯敏毓 柯敏達 張清良 白意文 潘筱瓊 陳星光 賀芳華 李良瑩 李珠如 陳曾秀里 林暐倫 黃淑瑾 徐重光 陳子德 徐瑞華 朱郁芳 謝麗鶯 李懿綸 歐樂君 王學登 彭英鶯 廖吉光 郭清順 徐瑞華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玖拾叁萬肆仟柒佰柒拾叁元(計算式:越界面積17.96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19,000 元/平方公尺=3,934,77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肆萬零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吳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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