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4號
原 告 奕萊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榕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
零陸拾叁萬壹仟叁佰陸拾陸元,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原告一再具狀表示減縮訴訟標的金額,最終於民國103 年7 月
25日(以本院收狀戳章日期為準)具狀表示將訴訟標的金額變更
為壹佰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補正更正後最新「訴之聲明」
(應附繕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並依原告所主張減縮後訴訟
標的金額壹佰萬元,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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