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64號
SLDV,103,補,664,20140725,2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4號
原   告 奕萊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榕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所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
零陸拾叁萬壹仟叁佰陸拾陸元,嗣經本院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原告一再具狀表示減縮訴訟標的金額,最終於民國103 年7 月
25日(以本院收狀戳章日期為準)具狀表示將訴訟標的金額變更
為壹佰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補正更正後最新「訴之聲明」
(應附繕本,以供本院送達對造),並依原告所主張減縮後訴訟
標的金額壹佰萬元,補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奕萊電子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