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62號
原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
法定代理人 葛弘俊
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律師
李宗哲律師
被 告 利市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慧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
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
訴訟標的價額逕行補繳裁判費;或依被告得標金額新臺幣叄佰肆
拾伍萬元計算,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叄萬伍仟壹佰伍拾伍元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巧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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