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638號
SLDV,103,補,638,2014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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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   告 李玉瑛 
      高翊愷 
      高于涵 
被   告 林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壹萬陸仟壹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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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