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638號
原 告 李玉瑛
高翊愷
高于涵
被 告 林嘉祥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壹萬陸仟壹佰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壹仟伍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