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聲請閱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3年度,138號
SLDV,103,聲,138,2014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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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代 理 人 游宗信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八十七年度繼字第二九七號拋棄繼承事
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八十七年度繼字第二九七號卷宗。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規定: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 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 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 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上開規定,依非訟 事件法第48條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主張其與本院87年度繼字第297號拋棄繼承事件被繼 承人林崑湖有債權債務關係,惟林崑湖已於民國87年5月24 日死亡,為確保其債權之需要,須聲請閱覽、抄錄本院87年 度繼字第297號卷宗,業據其提出本院債權憑證、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102年度除字第254號除權判決、戶籍謄本影本各1 紙為證,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經核其聲請與法並無不 合,應予許可。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卓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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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