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3年度,107號
SLDV,103,簡上,107,201407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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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上字第107號
上 訴 人 傅瑞慈 
被上訴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 
訴訟代理人 李榮忠 
      黎玉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7 月
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姓名「陳明輝」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朝輝」。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李佳芳

法 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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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