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清字第16號
債 務 人 謝宗閔
代 理 人 謝淵岱
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 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 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 ,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 第1 項、第2 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⒈說明債務人入監服刑之事由、時間及預計出監日期,並提出入 監服刑之刑事判決影本。
⒉說明應受扶養人謝吳金絨有無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或其他社 會補助。
⒊說明何時開始毀諾及不可歸責於己致無法履行協商還款之事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