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37號
SLDV,103,消債更,37,201407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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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7號
債 務 人 楊張國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提出債務人名下車輛現值估價單。
2.債務人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3 年度臺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4,794元(包含食衣住 行育樂醫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 於積欠高額債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個人每月必要支 出金額17,600元(已扣除健保費749 元),超過上開最低 生活費標準甚多。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 否同意撙節支出至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 為說明須合理增加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3.依債務人陳報每月租車費用為18,400元至20,800元間,自 103 年5 月開始改以購車分期貸款17,680元,似乎足以支



應,但未陳報因改以購車後,每月應負擔之車輛牌照稅、 燃料稅、保養費等支出平均金額若干?
4.債務人改購車後,每月依支付車隊費用3,200 元及油錢每 月支出金額是否有改變?
5.債務人經營之木易坊歇業後,投資資本額是否仍有剩餘? 金額若干?
6.債務人是否有投保國民年金?每月繳納保費若干? 7.請提出102 及96、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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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