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15號
SLDV,103,消債更,15,201407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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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5號
債 務 人 潘宸妘即潘一甄
代 理 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 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 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 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 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 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 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 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 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 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件:
1.債務人陳報任職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其業績獎 金因債務人為新人,給予之佣金會較高,但實際上獎金為 主管柯昭安所有,且富邦人壽之薪資給付亦非債務人實際 薪資,而係由受僱於主管柯昭安,由柯昭安給付薪資予債 務人,請主管柯昭安提出說明及切結書。
2.說明債務人母親是否已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請領勞保老年給 付或國民年金老年給付?請領之時間?金額?並請提供受 領勞保給付之匯款帳戶存摺,自受領時起迄今之內頁明細 (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說明債務人母親100 年5 月中風,何以100 年至102 年度 均有薪資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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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