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3年度,106號
SLDV,103,消債更,106,201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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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
債 務 人 李志桐即李逢軒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9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
⒉自民國101 年7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 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⒊自101 年7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 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老人年 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⒍提出債務人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⒎提出所居住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說明所居住房屋坪數,所有



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 證明,及101 、102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 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以上支出各細項須分別列明,不得 以總筆費用方式陳報。
⒏提出應受扶養人李紫涵101 、102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低收入戶補助 、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 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⒐提出應受扶養人李紫涵之家族系統表及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 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 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⒑提出每月支出交通費新臺幣﹙下同﹚1,500 元、醫療及民生用 品費1,000 元、勞健保費1,124 元之證明文件。⒒請提出債務人前配偶101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清單 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⒓提出債務人前兩年收入及支出狀況說明書及財產目錄。⒔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板橋區,參酌行政院主計處公布103 年度 新北市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為12,437元(包含食衣住行育樂醫 療雜支,惟不含勞健保費及稅賦等)。惟債務人於積欠高額債 務無力清償之情形下,所列每月個人必要支出金額高達19,950 元(已扣除健保費及扶養費),超過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甚多 。債務人應說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後,是否同意撙節支出不可 高於上開最低生活費標準,若不同意,應詳為說明須合理增加 之費用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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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