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
債 務 人 黃杰仁
代 理 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 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 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 ,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瓊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 記 官 丁柔云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目前目前收入來源證明、在職證明。⒉自101 年6 月起迄今債務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 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自101 年6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 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 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債務人及應受扶養人有無領取老人年 金、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 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⒌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 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 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⒍提出債務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並說明是否領取資遣費、退休金、勞保失業給付、勞保老年 給付及金額。
⒎提出所居住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⒏債務人自陳聲請前兩年收入薪資共計新臺幣﹙下同﹚288,000 元,而聲請人前兩年支出達293,412 元,明顯不符,有隱匿財 產之虞,請確實說明所得來源、數額,並附上證明文件。⒐依債務人陳報收入支出為無法支應之狀況,說明若開始更生, 如何履行更生方案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