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52號
SLDV,103,建,52,2014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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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52號
原   告 駱清江即銓能水電工程行
被   告 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俊明 
訴訟代理人 雷智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臺北市復興高級中學藝術大樓新建工程」承攬 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有卷附 兩造就上開新建工程所簽立之合約書第二十七條第2 點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 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 權以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官 劉瓊雯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晏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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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伸貿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