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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3年度,3號
SLDV,103,建,3,2014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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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3號
上 訴 人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萬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宜亞環保企業有限公司、宸鋐興業有限公
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3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逾期未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 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第3 項自明。
二、經查,上訴人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 日起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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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亞環保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崴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