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171號
SLDV,103,司聲,171,20140714,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 理 人 陳志源
相 對 人 陳連城即韓蔡足之繼承人
      陳美岫即韓蔡足之繼承人
      趙明珠即韓蔡足之繼承人
      趙文正即韓蔡足之繼承人
      趙文惠即韓蔡足之繼承人
      趙仁德即韓蔡足之繼承人
      趙淑女即韓蔡足之繼承人
      趙玉琴即韓蔡足之繼承人
      陳曾素琴即韓蔡足之繼承人
      陳志強即韓蔡足之繼承人
      陳建安即韓蔡足之繼承人
      陳小茹即韓蔡足之繼承人
      呂文成即韓蔡足之繼承人
      呂淑貞即韓蔡足之繼承人
      呂淑琚即韓蔡足之繼承人
      陳俐婷即韓蔡足之繼承人
      陳逸倫即韓蔡足之繼承人
      陳俞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貳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第三人韓蔡足、相對人陳俞汝 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88年度訴字第1357號判決確定,其 訴訟費用應由第三人韓蔡足、相對人陳俞汝連帶負擔。請求 裁定確定相對人陳俞汝及第三人韓蔡足之繼承人應連帶負擔 之訴訟費用額等語。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 妹、祖父母之順序定之。又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 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 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分別定有 明文。查本院88年度訴字第1357號被告即第三人韓蔡足於92 年7 月9 日死亡,有聲請人所提除戶謄本在卷可稽。第三人



蔡足死亡時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有其配偶韓良友、其子趙金 木、陳昆明、陳芷、陳連城陳美岫陳寶雄,且無人拋棄 繼承,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6月10日雲院通家悅決103 家聲字第1069號函在卷可稽。查其配偶韓良友業已於繼承前 死亡,無從繼承。而第三人韓蔡足與前配偶趙業所生長子趙 金木先於90年9 月12日死亡,且無人拋棄繼承,有臺灣雲林 地方法院103年6月8日雲院通家瑞決103家聲字第1068號函在 卷可稽,應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趙吉川、趙仁德趙淑女趙玉琴代位繼承,惟趙吉川於90年11月23日死亡,且無人拋 棄繼承,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4月16日北院木家家103 科繼字第615號函在卷可稽,其應繼承部分由趙明珠、趙文 正、趙文惠轉繼承;第三人韓蔡足與前配偶陳一生所生子女 有陳昆明、陳芷、陳連城陳美岫陳寶雄。其長男陳昆明 嗣於98年6月30日死亡,且無人拋棄繼承,有臺灣雲林地方 法院103年4月28日雲院通家瑞決103家聲字第638號函在卷可 稽,其應繼承部分由其配偶陳曾素琴、其子女陳志強、陳建 安、陳小茹轉繼承。韓蔡足之長女陳芷先於77年4月20日死 亡,且無人拋棄繼承,有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6月6日雲 院通家喜決103家聲字第1067號函在卷可稽,由其子女呂文 成、呂淑貞、呂淑琚代位繼承。韓蔡足之三男陳寶雄先於85 年1月1日死亡,查其子女陳俐婷、陳逸倫雖前於85年2月向 本院聲請拋棄繼承其父陳寶雄之遺產,惟代位繼承係以自已 固有之繼承權直接繼承祖之遺產,並非繼承父或母之權利, 孫對於祖之遺產,有無代位繼承之資格,自應以祖之繼承開 始為標準而決定之,故對父或母之遺產拋棄繼承,不能即謂 對祖之遺產拋棄代位繼承。(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556 號判決意旨參照) ,其孫子女仍代位繼承韓蔡足之財產上之 權利義務。另韓蔡足之次男陳連城、次女陳美岫依法繼承第 三人韓蔡足之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併此敘明。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 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103年度司聲字第171號
┌───┬─────────┬────────────┬────────┐




│審 級│ 項 目 │ 金 額 (新 臺 幣) │ 備 考 │
├───┼─────────┼────────────┼────────┤
│ │裁判費用 │ 5,193元 │聲請人預納。 │
│ 一 ├─────────┼────────────┼────────┤
│ │送達郵費 │ 429元 │同上 │
├───┴─────────┼────────────┼────────┤
│ 總 計 │ 5,622元 │ │
└─────────────┴────────────┴────────┘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