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187號
SLDV,103,司拍,187,2014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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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87號
聲 請 人 陳哲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傳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 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 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系爭不動產既經抵押人 讓與他人而屬於受讓之他人所有,則因實行抵押權而聲請法 院裁定准許拍賣該不動產時,自應列受讓之他人為相對人( 最高法院74年台抗字第431 號判例意旨參照)。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傳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傳代建 設公司)於民國102 年9 月2 日,以其所有坐落臺北市○○ 區○○段○○段000 地號權利範圍90000 分之38429 之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為擔保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 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 45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02 年11 月2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傳代建設公司與第三人陳秀珠於10 2 年7 月24日向聲請人共同借款6000萬元,於清償期102 年 11月25日屆至後,仍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借款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
三、惟查,相對人傳代建設公司於103 年5 月16日將系爭土地信 託登記予第三人黃大燊,有聲請人所提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 稽。是傳代建設公司已非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即非本件拍 賣抵押物之相對人,揆之首開說明意旨,聲請人以非所有權 人為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何淑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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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傳代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