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3年度,168號
SLDV,103,司拍,168,2014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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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拍字第168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汐止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旭斌
相 對 人 周桂儀即高玉秀之繼承人
上列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7月14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三、中關於「惟本借款尚欠本金7萬9,120元及繳息至103年2月21日之利息」之記載,應更正為「惟本借款除償還本金7萬9,120元及繳息至103年2月21日之利息」。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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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