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122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逸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肆拾捌萬叁仟伍佰柒拾叁
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