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上 訴 人 郭文風
郭文火
被上訴人 郭陳阿雲
郭文杰
郭政威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3 年4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捌拾貳萬壹仟壹佰肆拾元(詳
如附註),應徵第一審、第二審裁判費各新臺幣陸萬捌仟陸佰壹
拾柒元、新臺幣壹拾萬貳仟玖佰貳拾伍元。其中第一審裁判費部
分,上訴人於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伍萬陸仟肆佰肆拾元,尚應補
繳新臺幣壹萬貳仟壹佰柒拾柒元;其中第二審裁判費部分,上訴
人提起上訴人全未繳納,應全額補繳。以上,上訴人應補繳第一
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共計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壹佰零貳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附註︰(以下不動產均坐落新北市○○區○○○○段○○○段○
○○○○○○○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3
1,760平方公尺×670元/每平方公尺×2/3=786,133元
⒉聲明第二項︰735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2/3
6,877平方公尺×670元/每平方公尺×2/3=3,071,727元
⒊聲明第三項︰728-25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479/24700
2,470平方公尺×6,200元/每平方公尺×4479/24700=
2,776,980元
⒋聲明第四項︰門牌車埕36-6建物=186,300 元
以上共計6,821,1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