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936號
SLDV,102,訴,936,2014072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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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936號
上 訴 人 周功鑫
訴訟代理人 謝進益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至第六項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計算式:80萬元+60 萬元+20 萬元+2
0 萬元+20 萬元=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壹仟貳佰元
;上訴聲明第七項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伍佰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萬伍仟柒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羅伊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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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自由時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