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474號
上 訴 人 偉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文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圳淞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6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叁仟陸佰叁拾叁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肆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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