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142號
102年度家訴字第81號
原 告 薛樹芳
訴訟代理人 周志安律師
被 告 薛李淑
訴訟代理人 萬建樺律師
被 告 薛樹芬
薛衍璋
薛湧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何恩得律師
廖穎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10月15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林睿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