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葉健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農會(原名台灣省農會)間拆屋
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
捌萬零柒佰肆拾捌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
零陸佰伍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附表:
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台幣)
台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部分:94800 元/ 平方
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12.49 平方公尺(上訴人占用土
地面積)=0000000 元;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
地部分:94800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1.02平
方公尺(上訴人占用土地面積)=96696 元,合計0000000 +
96696 =0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