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341號
SLDV,101,重訴,341,201407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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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上 訴 人 佟德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民國農會(原名台灣省農會)間拆屋
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叁
萬捌仟伍佰貳拾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
仟叁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附表:
上訴人佔用土地面積9.9 平方公尺x94800元(101 年台北市○○
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公告現值)=9385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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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