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224號
SLDV,101,重訴,224,201407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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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上 訴 人 林秀夫 
      林胡含笑
      林寶蓮 
      林秀琴 
      簡林碧霞
      林麗月 
      紀鄭阿惜
      紀文成 
      紀文福 
      紀麗珠 
      林德興 
      林倉州 
被上訴 人 鄭萬慶 
      鄭萬村 
      鄭博中 
      鄭博升 
      鄭文德 
      鄭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12月3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 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 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3 年2 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 正,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6 月27日送達於全部上訴人,有送 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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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