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李吉福
被 上訴人 詹石輝
詹貴
李詹年子
詹陳甘
詹麗月
詹石發
詹石順
詹麗雲
詹石國
詹游肅
詹明珠
詹明瑛
詹石錦
詹石安
詹麗祝即松島麗子
詹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柒佰貳拾貳萬玖仟壹佰玖拾叁元〔計算式
:100,000 (系爭台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每
平方公尺之公告現值/ 元)×206 (面積/ 平方公尺)×113/32
2 (請求再移轉權利範圍)=7,229,19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拾萬捌仟捌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
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弘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