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1年度,226號
SLDV,101,婚,226,2014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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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婚字第226號
原   告 阮氏竹莉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複代理人  黃詩婷 
被   告 張志隆 
訴訟代理人 楊珮君律師
      張旭業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人  呂紹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6 月30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一行「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世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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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