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1034號
SLDM,103,聲,1034,201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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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1034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國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事件(103 年度聲沒字第75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國偉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惟為警查獲時扣案 之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459.6 毫克),係違禁物, 爰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再 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 沒收銷燬之,亦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所明 定。又宣告沒收之物,應與本案犯罪事實有關,依法應沒收 或得沒收者為限,如與本案犯罪事實無關,雖係於本案以外 之其他犯罪事實,經論罪科刑時,應沒收或得沒收之物,亦 僅得於該他案宣告沒收,而不得於本案宣告沒收。三、經查,扣案白色晶體1 包(驗餘淨重459.6 毫克)係警員99 年8 月18日下午5 時3 分許,在被告之友人吳問問位於臺北 市○○區○○街00巷000 號4 樓之1 之住處搜索查獲,該包 晶體經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 局搜索、扣押筆錄、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鑑定書在卷 可稽(99年度毒偵字第3049號卷第16至17頁、100 年度毒偵 字第830 號卷第41頁)。被告於警詢、偵訊始終堅詞否認上 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為其所有(99年度毒偵字第3049號卷第 11頁、第31頁、99年度毒偵字第3729號卷第11頁),證人即 查緝員警黃志生亦於偵訊中具結證稱:被告雖供稱他與吳問 問係前男女朋友關係,但否認在吳問問住處扣案的毒品係其 所有(99年度毒偵字第3729號卷第79頁),其所述與被告所 供相符,則上開扣案毒品是否係被告所有,實有疑問,且遍 查全卷,亦無證據足徵該扣案毒品與被告本案施用毒品犯行 相關。而吳問問曾多次在撫順街住處施用甲基安非他命經法 院判處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起訴書 、判決書附卷為憑,則上開扣案甲基安非他命是否與吳問問 施用毒品行為攸關,是否為吳問問所涉相關施用毒品案件之 證據,而應於該案諭知沒收銷燬,洵非無疑,自不宜於本案 逕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 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華倫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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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