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237號
KLDV,103,訴,237,201407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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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詩蓉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王紹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37號返還不當得
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56,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如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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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