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432號
再審 原告 全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陸政
訴訟代理人 林彥君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李雯萱即金滿堂間請求交付價款事件,
再審原告對本院102 年度基小字第178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惟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6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再
審裁判費1,0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再審裁判費1,000 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何明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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