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1號原 告 賴文森上列原告與被告童士哲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壹仟玖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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