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71號
KLDV,103,補,371,20140703,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1號
原   告 賴文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童士哲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壹仟玖佰捌拾捌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玖佰柒拾元。現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修丕龍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