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2號
原 告 尚彬惠
被 告 台北聖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90萬8,000元(即381㎡×4000 元
+346㎡×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809 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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