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3年度,300號
KLDV,103,司繼,300,2014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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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鍾阿川
      鍾志明
      鍾秀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鍾丁財(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路0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已於民國103年4
  月1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
  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鍾丁財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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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