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繼字第300號
聲 請 人 鍾阿川
鍾志明
鍾秀鳳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鍾丁財(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生前最後住所:新北市○○區○
○路000號)之子女,為繼承人。被繼承人已於民國103年4
月11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
,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司法
院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
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鍾丁財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8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