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74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鮮于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玖佰肆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78年11月0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
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
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
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
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債務人於81年2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
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已結算未受償之利
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
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
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
息起算日前一日。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674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鮮于麟 431│自民國 09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116154│0000000000│05月 16日 │ │ │
│ │元 │006 │起 │ │ │
├──┼───┼─────┼──────┼──────┼───────┤
│ 002│新臺幣│鮮于麟 543│自民國 09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 │
│ │78787 │0000000000│05月 16日 │ │ │
│ │元 │803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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