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659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趙沈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伍佰柒拾柒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2年5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
)50,000元,約定自92年05月21日起至94年5月21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
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
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7月22日止累
計121,577元未給付,其中50,384元為本金、71,109元為利
息、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
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665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趙沈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50384 │ │7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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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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