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63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張鈞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5年10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
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
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
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663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鈞湍 130│自民國 09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61400 │0000000000│02月 11日 │ │八八 │
│ │元 │5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