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631號
KLDV,103,司促,6631,201407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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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63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張鈞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壹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5年10月10日向債權人申辦中華民國銀行公
  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帳號:000000000
  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
  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
  未獲置理,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
  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663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張鈞湍 130│自民國 097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六點│
│  │61400 │0000000000│02月 11日  │      │八八     │
│  │元  │5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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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