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33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王德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玖拾元,及其中
本金新臺幣肆萬壹仟陸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貳佰伍拾伍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萬壹仟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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