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33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俞越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壹佰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三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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