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337號
KLDV,103,司促,6337,2014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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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33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債 務 人 俞越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玖仟壹佰肆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四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三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七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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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