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302號
KLDV,103,司促,6302,201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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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3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吳韋霆
      吳啟銘
      高麗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伍佰玖拾參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韋霆前就讀基隆市私立聖心高級中學時,邀
    同債務人吳啟銘高麗鈴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
    學貸款共6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新臺幣(下同)175,106
    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
    後滿一年之日起分7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
    息。
  (二)詎債務人吳韋霆於民國(下同)103年2月16日起,即未依
    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156,59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
    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
    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吳啟銘高麗鈴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630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韋霆、吳│自民國103年0│自民國103年0│年息1.83%   │
│  │156593│啟銘、高麗│1月16日起  │6月09日止  │       │
│  │元  │鈴    ├──────┼──────┼───────┤
│  │   │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6月10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吳韋霆、吳│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56593│啟銘、高麗│2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鈴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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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