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178號
債 權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代 理 人 陳水勝
債 務 人 鄭寶堂
鄭寶順
鄭賢明
鄭美惠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伍拾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柒仟貳佰零參元,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