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050號
KLDV,103,司促,6050,2014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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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050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范阿旺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參佰貳拾捌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逾期
  一個月者(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逾期二個月者(
  當月)加計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逾期三個月者(當月)加計
  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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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