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6021號
KLDV,103,司促,6021,20140710,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6021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林佳延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玖萬零壹佰壹拾陸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02年2月1日起陸續向債權人辦理如債務人
  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
  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
  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詎料債務人未依
  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新臺幣390,116元,經債權人
  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
  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6021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佳延  │及其中本金49│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50379 │     │691自起息日 │      │       │
│  │元  │     │民國103年05 │      │       │
│  │   │     │月28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林佳延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3.6│
│  │339737│     │4月25日起  │      │2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