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911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柏格爾
債 務 人 簡仲麟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壹仟陸佰壹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伍萬伍仟零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
十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違
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簡仲麟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民國(下同)91年3月1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下同)55,050元。
(二)利息計算:12,743元。
(三)違約金:3,821元。
(四)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
91年3月1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
討未果。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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