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5619號
KLDV,103,司促,5619,201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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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61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温培安
債 務 人 謝振錕
      郭家琦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謝振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謝振錕郭家琦(原名郭沛萱郭家琦)應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
  仟伍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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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