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561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温培安
債 務 人 謝振錕
郭家琦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謝振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壹佰陸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零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謝振錕、郭家琦(原名郭沛萱、郭家琦)應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
仟伍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志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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