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清算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3年度,5號
KLDV,103,司,5,2014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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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基隆分局
法定代理人 蔡文杞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普羅強 生公司)前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選派鄭文婷律師 為清算人,惟鄭律師遲未聲請就任,為利稅捐之徵起,爰聲 請變更清算人。且查陳慶豐在普羅強生公司廢止前仍擔任負 責人,對於公司之營運及財務狀況應具相當了解及處理能力 ,故聲請裁定准予變更陳慶豐為普羅強生公司之清算人等語 。
二、經查:
本院前已依聲請人之聲請以102年度司字第1號裁定選派鄭文 婷律師為普羅強生公司之清算人,而清算人鄭文婷律師既未 經法院解任,自無另選任之必要,況本院前於受理102 年度 司字第1號選派清算人事件中,已依職權於103年3月25 日發 函陳慶豐,詢問其是否願意出任普羅強生公司之清算人,惟 陳慶豐已於102年4月1 日具狀表示無力再行擔任清算人一職 ,又經選任為清算人後,將受有相關法令禁止出入國境等不 利之處分,影響甚大,陳慶豐既無意願擔任普羅強生公司之 清算人,即不得僅因其曾為普羅強生公司之負責人,即逕予 選派其為普羅強生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復未提出其他適宜 人選供本院選派,其聲請變更清算人自難准予,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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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普羅強生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