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1039號
上 訴 人 鄧勇吉
訴訟代理人 謝永新
被上訴人 陳建龍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被上訴人 黃寶貝
曹永富
簡素蕉
訴訟代理人 林水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039號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9,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如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