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2年度,1039號
KLDV,102,基簡,1039,2014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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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字第1039號
上 訴 人 鄧勇吉
訴訟代理人 謝永新
被上訴人  陳建龍
訴訟代理人 陳建良
被上訴人  黃寶貝
      曹永富
      簡素蕉
訴訟代理人 林水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039號返還不
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49,1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如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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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