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7號
上 訴 人 高軒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逢疆
被上訴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核能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王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
月13日本院101 年度建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03 年6 月1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103 年6 月17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是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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