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公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惟鑫
選任辯護人 曾昭牟律師
被 告 林家輝
選任辯護人 余西鈞律師
被 告 林建良
選任辯護人 沙洪律師
被 告 林聖豐
選任辯護人 胡鳳嬌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被 告 洪宇亨
選任辯護人 王志傑律師(法律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2年度偵字第1395號、第2113號、第2114號、第2430號、第279
3號、102年度偵緝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五人因運輸第二、三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及愷他命 案件,前於民國103年6月24日業經辯論終結,原定103年7月 24日宣判,茲查本案有應再行訊問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 論,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齊 潔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心怡